近日

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

对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

作出终审判决

认定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

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

判决其承担80%责任

向受伤学员陈某花

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

案情

报名学车次日练车

摔伤,索赔遭拒

2023年11月27日,家住三亚市吉阳区的女子陈某花为方便日常出行,通过案外人王某平介绍,前往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报名参加二轮普通摩托车E证培训,当场缴纳培训费、报名费等共计660元,驾校为其出具《学员报名表》,双方正式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,驾校向王某平支付140元中介费。

次日中午12时左右,陈某花联系王某平前往驾校训练场练车。到达场地后,王某平将驾校的训练用摩托车交给陈某花,并在旁进行“指导”。由于缺乏专业驾驶经验,陈某花在操作过程中失控,摩托车冲下训练场、撞翻围栏,她本人重重摔倒在地,腰部剧痛难忍,无法自主起身。

随后,王某平联系了陈某花的家属。陈某花家属赶到后,立即将陈某花送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救治。经诊断,陈某花伤情为胸L2、腰L1椎体压缩性骨折。2023年12月16日,陈某花出院,实际住院18天,共产生医疗费19306.67元。其中,个人实际支付了8234.65元,剩余11072.02元由医保统筹基金垫付。

出院后,陈某花多次与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沟通赔偿事宜,希望驾校能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、伤残赔偿等损失。但驾校却态度强硬,以“陈某花未预约练车、擅自进入场地,且由中介指导而非驾校教练”为由,拒绝承担任何责任,并表示“按合同走法律程序”。

协商无果后,陈某花为明确伤残等级及赔偿依据,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鉴定。2024年7月11日,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:陈某花构成九级伤残;后续需择期进行内固定取出术,费用约1.6万元;误工期180天、护理期90天、营养期90天。


拿到鉴定报告后,陈某花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。



判决

驾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

被判承担80%责任

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学员学习驾驶技能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,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未安排具备资质的教练员为陈某花提供指导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明显过错;陈某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无专业教练指导的情况下贸然操作摩托车,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责任。

三亚城郊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《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》,核算陈某花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鉴定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残疾赔偿金共计245309.17元;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一审法院判决驾校承担80%责任,赔偿陈某花206247.3元,驳回驾校其他诉讼请求。

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不服一审判决,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三亚中院经审理,进一步查明关键事实:王某平虽为中介,但驾校《学员报名表》中明确标注其为“工作人员”,且其持有训练车钥匙并现场“指导”,陈某花有理由相信其具备教练资质,王某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后果应由驾校承担。此外,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合法资质,鉴定程序合规,驾校无证据推翻鉴定意见,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。王某平在二审中已当庭陈述相关事实,案件基本事实查清,无需追加其为第三人。

三亚中院认为,驾校作为专业驾驶培训机构,对学员人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,但其未安排专业教练指导,将训练车辆交由非资质人员管控,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一审责任比例划分合理。最终,三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律师说法

学员存在一定过错,

但不构成主要责任

针对该案,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结合案件细节与实务经验,对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提供了专业性的法律建议。

若学员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,仅缴纳费用,能否认定与驾校存在培训关系?刘瑾表示,培训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,只要存在“学员支付费用、驾校提供培训服务”的事实,即可认定双方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。本案中,陈某花虽未签订完整的《培训合同》,但持有驾校出具的《学员报名表》、缴费凭证,且已实际进入驾校训练场练车,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培训关系成立。实践中,学员若未签订书面合同,可通过留存缴费记录、练车签到记录、与驾校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等,证明双方存在培训关系。

学员未按规定预约练车,自身是否需承担主要责任?刘瑾表示,学员未预约练车存在一定过错,但不构成主要责任。首先,预约练车是驾校的内部管理规定,不能对抗学员享有的安全保障权;其次,驾校作为训练场的管理者,有义务管控场地准入,若学员能擅自进入并取得训练车辆,说明驾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;最后,学员受伤的核心原因是缺乏专业教练指导,而非未预约行为本身。

医保垫付的医疗费,学员是否需要退还?驾校能否拒绝赔偿该部分费用?刘瑾表示,学员需退还医保垫付费用,驾校不能拒绝赔偿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,“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,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;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,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”。该案中,陈某花的医疗费应由驾校承担,医保基金仅是“先行垫付”,陈某花需按承诺向医保部门退还垫付费用。同时,驾校不能以“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”为由拒绝赔偿,仍需向陈某花支付全部医疗费,避免医保部门后续追偿引发二次纠纷。

来源:法治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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